2018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习题121
孙某丈夫外出做买卖五年未归,也没有任何音讯,孙某欲改嫁,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
A.孙某丈夫视为死亡,孙某可以直接改嫁
B.孙某丈夫不论是生还是死,孙某均可以改嫁
C.孙某丈夫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孙某可以改嫁
D.孙某丈夫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孙某可以改嫁
2.
下列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甲乙二人自由恋爱,因两人均年满20周岁,经双方父母同意,两人可以结婚
B.丙12岁,玩火酿成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但丙不承担失火罪的刑事责任
C.丁6岁,春节收到红包若干,其母认为丁尚年幼,红包里的钱应归监护人所有
D.戊16岁,在校学生,到4S店购买豪华小轿车一辆,该购买合同有效
3.工人孙某休假回村,一日主动携带邻居6岁小孩进入村旁林深路险、豺狼出没的山林中狩猎玩。走入山林约5公里的时候,两人失散。孙某继续独自狩猎,之后既不寻找小孩,也没返村告知小孩家人,便径直回县城工作单位。4日后,林中发现被野兽咬伤致死的小孩尸体。孙某的行为属于( )。
A.故意杀人
B.意外事件
C.过失杀人
D.不构成犯罪
4.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这主要体现了依法行政中的哪一项要求?
A.合法行政
B.合理行政
C.程序正当
D.诚实守信
5.
关于行政诉讼法,下列哪一项不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
A.国家领导人预备出使访问日本。
B.某县政府出台新的规划方案,涉及大面积拆迁问题。
C.某市交警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于司机李某处以50元的行政处罚。
D.某地公安局对于本局民警程某的记过处分决定。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 D
解析: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它是一种不明确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①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②没有以上人选或者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③代管人负责管理失踪人的财产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申请变更代管人。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根据《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的相关规定可知,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具有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子死亡宣告值日起消灭。
本题中,孙某丈夫外出做买卖五年未归,也有没任何音讯,因此孙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且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孙某可以改嫁。故本题选D。
2.答案: B
解析:
结婚的法定婚龄,男不得低于>22>周岁,女不得低于>20>周岁。刑法上>14>周岁以下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任何罪都不要承担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接受纯收益性行为,有效,丁>6>岁,接受红包赠与,属于丁,不属于其监护人。戊>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轿车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其监护人同意,有效,不同意,无效。
3.答案: A
解析:
孙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首先,孙某负有阻止小孩死亡的作为义务。孙某主动携带小孩进入危险山林,自然负有义务将他带出山林,送回村里。其次,孙某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两人失散,孙某作为一个成年人,自己又能够继续狩猎,并且自己出山,说明他能够去寻找小孩。再次,孙某的不作为直接导致小孩没被及时找到,而被野兽咬伤致死,孙某的不作为行为与小孩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孙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
1、不作为犯罪则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即负有特定法律义务(不仅是法律明文规定)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因而危害社会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2、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及其所实施的行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故意杀人罪成立:①行为人为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②行为人的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利,犯罪的对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发生;④行为人的行为表现为由于行为人非法作为或者非法不作为,直接剥夺他人生命的结果
4.答案: A
解析:
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合法行政的条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故正确答案为A。
5.答案: C
解析: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以及行政调解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相关文章
相关问题
- 法律硕士(非法学)属不属于法学类?
- 请问2018年湖北省公务员调剂公告出来了吗?谢谢你!
- 法律专业可以报考要求法学类专业的岗位吗?
- 法律硕士报考
- 2018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
- 法律(非法学)专业的研究生能报考法学类的公务员吗?
- 我是1982年9月7日出生报考2018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是否超龄?
- 本科不是法学专业,研究生为法律硕士,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可以报考法官助理或检察官助理岗位吗
- 武汉市的法院招法律硕士吗?
- 怎样查看2018年湖北省公务员在招考哪些职位?
- 请问法律硕士可以报考专业要求法学类的职位么?
- 法律硕士属于法学类吗
- 公务员考是承认第二学位吗?第二学位是法律
- 试用期的公务员申请取消录用受法律保护吗?主要感觉自己不适合这份工作
- 请问不是法律相关专业的本科毕业生,通过司法考试后,能到司法部门任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