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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135

Tag: 法律湖北公务员湖北省公务员 2020-01-14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下面湖北公务员考试网整理了常识判断的法律部分,供考生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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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  )。”

  A.私有财产权

  B.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C.私有财产

  D.继承权

  2.

  对于特别行政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依据是我国宪法

  ②人大常委会对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具有修改权

  ③人大常委会对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具有解释权

  ④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有权任命法院法官

  ⑤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不能有外国居留权

  A.①②③④

  B.②③④⑤

  C.①④⑤

  D.①②④⑤

  3.

  下列对选举中的平等原则的理解错误的是(  )。

  A.男女平等

  B.一人一次一票

  C.票的效力相等

  D.地区平等

  4.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  )。

  A.少数民族代表

  B.妇女代表

  C.华侨代表

  D.军队代表

  5.

  根据《宪法》规定,下列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共和制政体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D.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参考答案与解析

  1.答案: AD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故正确答案为A、D。

  2.答案: C

  解析:

  特别行政区是指根据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由年满40周岁、在特别行政区居住连续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行政长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和公职人员。所以题干中的①④⑤都是正确的表述。对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全国人大常委在征询所属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如果认为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有关规定,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表述②有误,所以正确答案为C。

  3.答案: D

  解析:

  我国平等选举原则的主要含义指:社会公民公平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人一票,同一次选举中每一选民只有一张选票,每张选票的效力相等,但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地区间是存在差异的,故正确答案为D。

  本题相关知识点:

  平等选举原则作为我国选举制度中的又一项基本原则,不仅明确为宪法和法律所规定,而且也体现在换届选举的具体实践中。

  1.参选权上的平等。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者外,在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方面,均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等方面的差别而享受特权或受到歧视。

  2.投票权上的平等。即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所有有效选票都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

  3.代表名额上的平等。

  4.答案: A

  解析:

  《宪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并未要求有妇女、华侨和军队代表。故正确答案为A。

  5.答案: D

  解析:

  国家政体大致划分为两类:君主制和共和制。共和制大致也可分为两类:贵族共和制和民主共和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属于民主共和制的政体,所以,C项说法是正确的。政体是指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即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也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只是一种会议方式,并不是一种制度,不能成为政体。可知,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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