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而已》中的这些法律知识,你get到了吗?
近日,电视剧《三十而已》迎来了大结局,小伙伴们可都看了吗?今天小编就带大家get剧中涉及到的《民法典》知识!
一、事业篇
同事背后使坏,害“我”险些失业
王漫妮的同事捡走了客人丢掉的小票,并刻意将巨额消费的积分存进王漫妮的会员卡里,由于商场积分可兑换为消费券或现金,若此行为被认定为王漫妮本人所作,将会面临商场的处罚甚至公司的解雇。
王漫妮同事的行为,属于编造事实意图贬损他人清誉,严重侵害了王漫妮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捏造、歪曲事实;
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同事为抢业绩,害“我”过敏
剧中王漫妮的同事琳达为了抢夺其百万大单,偷偷给漫妮的唇膏涂上令她过敏的桃子汁,导致王漫妮过敏,身体上起疹子。
现实中,琳达的这种行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婚姻篇
“我”被出轨
顾佳的老公许幻山出轨林有有,在顾佳知道真相后,许幻山终于从这段不该出现的“爱情”中清醒过来,懦弱的他居然让顾佳帮忙收拾这个烂摊子。三人约在一起见面,顾佳指出许幻山为林有有花的每一分钱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要求她返还。
面对出轨,保护顾佳的法律知识有哪些?
【出轨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单方赠与小三的财物或房产配偶可追回】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若出轨方偷偷背着配偶用夫妻共同财产给小三购置房产或给予大额钱财,这些行为未经原配同意或追认,已侵犯原配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原配有权追回财物或者房产。
【配偶可以向出轨方索要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
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其他重大过错。
若不能证实出轨方有重婚或同居等行为,但对方有出轨、通奸、嫖娼、不正当交往等重大过错行为,也能够主张损害赔偿。
【因出轨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多分割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我”离婚了
钟晓芹和陈屿决定离婚,关于房子归属的问题,钟晓芹想着房子是陈屿单位的集资房,首付也是陈屿婚前出的,房子与自己无关。陈屿认为虽然买房子时首付是自己出的,但每个月的按揭钟晓芹都有还,所以房子理应有钟晓芹的一半。最后双方商议,财产和房子一人一半,只是房本要年底才能拿到。财产分割的难题,又摆在了他们面前......
【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夫妻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请求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十而已》传递了“不妥协、不低头”的人生态度,更提醒我们要保持昂扬的斗志,不畏风浪,直面挑战。
最重要的是要用好法律的武器,不管是二十不惑,还是三十而已,
《民法典》守护着每一个年龄
在“乘风破浪”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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