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襄阳市法院系统招聘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公告(137人)
2021年襄阳市法院系统招聘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公告发布,报名时间:12月20日9∶00至12月25日17∶00。笔试主要测试公共基础知识和综合能力水平,需要备考的考生可参考2021年湖北事业单位课程(点击订购)。湖北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发布如下:
襄阳市法院系统2021年度招聘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相关配套措施,及时充实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襄阳市法院系统决定招聘一批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
襄阳市法院系统招聘137名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具体招聘人数、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襄阳市法院系统2021年度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招聘职位表》(附件1)。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2.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35周岁(含)以下(1985年12月16日至2003年12月20日之间出生);法院系统内烈士、因公牺牲人员的配偶、子女,年龄应在18周岁(含)以上,45周岁(含)以下(1975年12月16日至2003年12月20日之间出生)。
2018年9月14日(不含)前进入襄阳市法院系统从事书记员、司法警察工作的聘用制在职人员,报考定向职位的,年龄应在18周岁(含)以上,45周岁(含)以下(1975年12月16日至2003年12月20日之间出生)。
3.报考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2018年9月14日(不含)前进入襄阳市法院系统从事书记员、司法警察工作的聘用制在职人员,报考定向职位的,学历可放宽到高中、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尚未发放学历证书的2021年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资格复审时应出具学校教务部门的证明,待取得学历证书后,再向招聘法院提交原件。
4.熟悉计算机操作,熟练掌握岗位必需的业务技能,打字速度不低于40个正确字/分钟。
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被法院、检察院辞退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4.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正在处分(罚)期间的。
5.现役军人、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学生(尚未发放学历证书的2021年应届毕业生除外)。
6.人民法院经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7.有其他不适宜担任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情形的。
三、报考程序
(一)查询职位
报考人员可于《襄阳市法院系统2021年度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招聘职位表》(附件1)查询。
(二)网上报名
所有招聘职位均通过湖北省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按以下步骤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报名时间为12月20日9∶00至12月25日17∶00。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及《襄阳市法院系统2021年度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招聘职位表》,登录湖北省人事考试网,填写诚信报考信息,如实并完整注册个人基本信息,上传本人电子照片,选择合适职位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不能多头报名,只可选择一个职位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网上资格初审。报考人员可于12月20日至12月25日期间登录湖北省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12月20日9∶00至12月25日17∶00期间,报考申请已提交尚未审查的和通过资格初审的,均不能修改本人注册信息或改报其他职位。报名初审不通过的,可完善个人注册信息后重新报考原职位或改报其他职位。12月25日17∶00后,所有人员均不能再修改个人注册信息或改报职位,请考生尽早报名,以免报名截止后因资格初审不通过而错失考试机会。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
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2022年1月4日至2022年1月8日
本次招聘考试考生不缴费。通过报名资格网上初审的考生在笔试前登录湖北省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笔试
(一)笔试范围
主要测试公共基础知识和综合能力水平。笔试不指定考试用书。
(二)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2022年1月8日 9:00-11:00
地点见准考证。
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本人二代有效身份证、72小时内核酸检测报告、考生健康码并佩戴口罩,缺少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考试。考生进场前须接受工作人员测温,健康码为“绿码”且体温低于37.3℃者才能进场。笔试开始30分钟后未能按时到场或中途擅离考场的视为放弃考试。
五、加分和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
报考人员可按下列条件在笔试成绩中加上相应分数,具备多项加分条件的不累计加分:1.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人员及法院系统内烈士的配偶、子女,加10分;2.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的人员及法院系统内因公牺牲人员的配偶、子女,加5分;3.脱贫户及其子女加2分。考生考试成绩与加分之和,为该考生的笔试成绩。
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考生笔试成绩未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进入下一环节。
六、职业技能测试
社会公开招聘职位:在通过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人员中,由高到低的顺序,按计划聘用人数2倍的比例确定参加职业技能测试人员。
定向职位:在通过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人员中,依据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计划聘用人数1.5倍的比例确定参加职业技能测试人员。
报考雇员制书记员职位和雇员制司法技术人员职位的考生职业技能测试主要考察考生打字速度及正确率,测试方式为计算机中文录入(看打)。
报考雇员制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职业技能测试为体能测试。体能测试标准按《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
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由考生当场确认。职业技能测试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公告。
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考生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未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予录用。
七、确定综合成绩
报考雇员制书记员职位和雇员制司法技术人员职位的考生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折算。综合成绩=笔试成绩(含加分)×40%+职业技能测试成绩×60%。
报考雇员制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笔试成绩即综合成绩。体能测试须达标。
八、体检、考察
(一)人选确定
按照职位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1比例确定参加体检、考察的人选。综合成绩相同时,按职业技能测试分数高低确定。
(二)体检
体检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组织实施。考生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自动放弃。
(三)考察
考察工作参照《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组织实施。主要考察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以及报考期间表现等情况,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体检、考察相关工作由招聘单位另行公告。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考生自动放弃等原因出现缺额时,由招聘单位根据用人需要确定是否递补。需要递补的,在报考同职位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考察人选。综合成绩相同时,按职业技能测试分数高低确定。
九、公示
招聘单位根据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拟招聘人员,并在襄阳人事考试网(http://www.xyrsks.cn)、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http://www.xyzy.hbfy.gov.cn)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公示期为5天。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成绩、学历、毕业院校及所学专业、工作单位、监督电话等。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应实名举报,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对公示中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经调查属实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清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十、聘用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各用人单位分别与拟招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承诺书。首次聘用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聘为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经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符合相关规定,双方愿意续聘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权利,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工资标准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统一执行。
十一、递补聘用
报考社会公开职位的考生,其成绩在市中院批复该职位聘用人员录用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在此期间,若出现本年度已招聘社会公开职位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缺额的,招聘法院可选择递补聘用,递补聘用人员的资格条件以报名时条件为准。选择递补聘用的法院,在该缺额人员所在职位的考生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补聘人选(若无法确定,则按职业技能测试分数高低确定),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递补聘用时提出放弃的,后期不再享有补聘资格。
十二、相关事项提醒
(一)报考人员应当自觉服从各环节的防疫工作安排,配合做好卫生防疫工作。不服从招聘单位和考试举办单位防疫工作安排的,取消考试资格。
(二)考生网上报名时务必留下两种联系方式(手机或固话),随时关注湖北省人事考试网、襄阳人事考试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的公告信息,在招聘各环节特别是资格审查、调剂和递补期间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变更后,应主动告知招聘单位。因考生本人原因错失聘用机会的,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三)准考证是参加笔试、技能测试、体检等工作需要出示的凭据,请考生妥善保管,遗失不补。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证件不齐者,不得参加考试。
(四)在招聘工作中,发现应聘人员弄虚作假的,一经证实,立即取消应聘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本公告由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襄阳市法院系统2021年度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招聘职位表》中所列的内容,由各招聘单位负责解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6日
文章来源:http://xyzy.hbfy.gov.cn/DocManage/ViewDoc?docId=c9adad6c-d725-430d-a6c1-88d0225b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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