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武汉市法院系统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招聘公告(245人)
武汉市法院系统2021年度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招聘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武汉市法院系统决定招聘一批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人数
武汉市法院系统招聘245名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具体招聘人数、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武汉市法院系统2021年度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招聘职位表》(附件1)。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报考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2.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35周岁(含)以下(1985年12月16日至2003年12月20日期间出生);
2018年9月14日(不含)前进入武汉市法院系统从事司法辅助人员工作的聘用制在职人员和法院系统内烈士、因公牺牲人员的配偶、子女年龄放宽至45周岁(含)(1975年12月16日至2003年12月20日期间出生)
3.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应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定向招聘人员学历为高中、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及以上学历。
4.熟悉计算机操作,熟练掌握岗位必需的业务技能。
5.报考定项招聘职位的考生,必须是2018年9月14日(不含)前进入武汉市两级法院从事司法辅助人员工作的聘用制人员。
6.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得报考人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被法院、检察院辞退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4.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正在处分(罚)期间的。
5.现役军人、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学生。
6.人民法院经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7.有其他不适宜担任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情形的。
三、报考程序
(一)查询职位
报考人员可于本公告附件1查询职位计划。
(二)网上报名
所有招聘职位均通过湖北省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按以下步骤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报名时间为12月20日9∶00至12月25日17∶00.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及《武汉市法院系统2021年度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招聘职位表》,登录湖北省人事考试网,填写诚信报考信息,如实并完整注册个人基本信息,上传本人电子照片,选择合适职位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不能多头报名,只可选择一个职位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网上资格初审。报考人员可于12月21日至12月26日期间登录湖北省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12月20日9∶00至12月25日17∶00期间,报考申请已提交尚未审查的和通过资格初审的,均不能修改本人注册信息或改报其他职位。报名初审不通过的,可完善个人注册信息后重新报考原职位或改报其他职位。12月25日17∶00后,所有人员均不能再修改个人注册信息或改报职位,请考生尽早报名,以免报名截止后因资格初审不通过而错失考试机会。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
本次招聘考试考生不缴费。通过报名资格网上初审的考生在笔试前登录湖北省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2022年1月4日至1月8日,请考生密切关注湖北省人事考试网(WWW.HBSRSKSY.CN)。
四、笔试
(一)笔试范围
主要测试与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职业密切相关的、适合通过客观化纸笔测验方式进行考查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素养,包括基本政治理论、法律基本常识与基本概念、文字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及其他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
(二)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为2022年1月8日上午9:00至11:00.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请考生密切关注武汉人事考试网信息。
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本人二代有效身份证,佩戴口罩。考生进场前须接受工作人员测温,出示通信大数据卡绿码且到访地无星号标记、健康码绿码和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且体温低于37.3℃者才能进场。否则不得参加考试,笔试开始30分钟后未能报到的视为放弃考试。考试中途不得离开考场。
五、加分和最低合格分数线
报考人员可按下列条件在笔试成绩中加上相应分数并按规定程序公开,具备多项加分条件的不累计加分:1.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人员加10分;2.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的人员加5分;3.脱贫户及其子女加2分。考生考试成绩与加分之和,为该考生的笔试成绩。加分审核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武汉人事考试院在笔试结束后统一组织。
笔试按百分制分别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考生未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进入资格复审环节。
六、资格复审
职业技能测试前,达到规定竞争比例的职位,组织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公告将在武汉人事考试院官网发布。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由招聘机关按照职位计划数1:3的比例,依据笔试折算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笔试与职业技能测试折算成绩之和相同的考生,一并参加资格复审。对竞争比例达不到1:3的,招聘机关可视情按照1:2竞争比例确定。对仍然达不到1:2竞争比例的,招聘机关可组织调剂。调剂职位另行公告。调剂后仍达不到规定竞争比例的,按比例核减、取消招聘计划。定向招聘职位入围人员按1:1.5确定。达不到最低比例的,按比例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数。
凡放弃资格复审,或提交审查的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由招聘机关取消职业技能测试资格,并在同职位通过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按笔试折算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报考上述职位的,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或离职证明。
七、职业技能测试
所有报考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职位的考生,均须参加职业技能测试。职业技能测试包括速录测试和体能测试。雇员制书记员参加速录测试,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参加体能测试。速录测试主要考察考生打字速度及正确率,体能测试参照公安部门招录警察标准进行体能测试。职业技能测试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公告。
八、综合成绩
报考人员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折算。综合成绩=笔试成绩×40% +职业技能测试成绩×60%。
九、体检、考察
(一)人选确定
按照职位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1比例确定参加体检、考察的人选。综合成绩相同时,按职业技能测试分数高低确定,若仍不能确定,则按笔试分数高低确定。
(二)体检
体检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组织实施。考生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自动放弃。
(三)考察
考察工作参照《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组织实施。主要考察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以及报考期间表现等情况,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体检、考察相关工作由招聘单位另行公告。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考生自动放弃等原因出现缺额时,由招聘单位根据用人需要确定是否递补。需要递补的,在报考同职位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考察人选。综合成绩相同时按职业技能测试分数高低确定,若仍不能确定,则按笔试分数高低确定。
十、公示
招聘单位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拟招聘人员,并在武汉人事考试院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成绩、监督电话等。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应实名举报,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对公示中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经调查属实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清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十一、聘用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各用人单位分别与拟招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承诺书。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首次聘用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聘为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经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二、递补聘用
报考普通职位的考生,其考试成绩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复该职位聘用人员完成6个月内有效。在此期间,若本年度已招聘普通职位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出现缺额的,招聘法院可选择递补聘用,递补聘用人员的资格条件以报名时条件为准。选择递补聘用的法院,在该缺额人员所在职位的考生中,综合成绩相同时按职业技能测试分数高低确定,若仍不能确定,则按笔试分数高低确定,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递补聘用时提出放弃的,后期不再享有补聘资格。
十三、工资待遇
雇员制书记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权利,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武汉中院、武汉市主城区基层法院年收入不低于7万元/年(含五险一金及年终绩效奖金,下同),远城区基层法院年收入不低于6万元/年。同时,建立并执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薪酬调整机制。
十四、相关事项提醒
(一)报考人员应当自觉服从各环节的疫情防控工作安排,配合做好卫生防疫工作。不服从招聘单位和考试举办单位防疫工作安排的,取消考试资格。
(二)涉及招聘基本政策、参考要求以及职位公告中的年龄、学历、其他资格条件、备注内容等相关信息的咨询,考生应于工作时间内,与招聘单位联系,联系方式见附件2.
(三)考生网上报名时务必留下两种联系方式(手机或固话),特别注意在笔试、资格复审、职业技能测试以及调剂和递补期间保持通讯畅通。因考生本人原因错失聘用机会的,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四)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应仔细核对报考的职位、个人姓名、身份证号、考试科目等重要信息,避免错失考试机会。
(五)准考证是参加笔试、职业技能测试、体检、考察等工作需要出示的凭据,请考生妥善保管,遗失不补。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健康码、核酸检测证明等,证件不齐者、未佩戴口罩者不得参加考试。
(六)在招聘工作中,发现应聘人员弄虚作假的,一经证实,立即取消应聘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附件列表:
文章来源:http://www.whptc.org/ncms/article_N0621121618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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