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宜昌市夷陵区引进卫生健康系统急需紧缺人才(第二批次)公告
宜昌市夷陵区2023年度引进卫生健康系统急需紧缺人才(第二批次)公告
根据《关于印发优化人才生态加快人才集聚有关文件的通知》(宜办发〔2021〕21号)和《宜昌市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暂行办法》(宜人社发〔2022〕16号)文件精神,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打造区域人才集聚地,结合实际需求,现将宜昌市夷陵区2023年度引进卫生健康系统急需紧缺人才(第二批次)公告如下:
一、引进岗位及职数
本次拟引进急需紧缺人才48名,涉及9个单位,17个岗位。每个岗位的人才引进条件详见《宜昌市夷陵区2023年度引进卫生健康系统急需紧缺人才(第二批次)岗位需求目录》(附件1)。
二、引进对象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3.具备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岗位适应能力;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心理健康;
5.具备岗位所必需的其他条件(具体各岗位条件见附件1)。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受理报名
1.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和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以及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尚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3.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2023年应届毕业生;
4.现役军人;
5.夷陵区内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6.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6号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的相关规定应该回避的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夷陵区引进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博士研究生、高级职称人员为8年)。
三、引进程序
(一)发布公告
通过夷陵区人民政府官网(http://www.10.gov.cn/)、夷陵党建网(http://zz.10.gov.cn/)发布《宜昌市夷陵区2023年度引进卫生健康系统急需紧缺人才(第二批次)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报名,报名截止时间2023年5月25日(8:30-12:00,14:30-17:30,节假日不接受报名),报考人数不足规定比例的可适当延长报名时间。若第二批次结束后仍有岗位空缺,可根据用人单位需要,适时组织第三批次引进。
2.报名方式:可采取两种方式报名。第一种到用人单位现场报名;第二种报考人员与用人单位联系后网上报名,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
3.报名要求: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公告,报名时只能选择一个岗位,如实填写《宜昌市夷陵区2023年度引进卫生健康系统急需紧缺人才(第二批次)报名表》(附件2)。
4.报名须知:报考人员须将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相关学历学位证书、《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岗位要求的相应资格证书等原件扫描件、近期免冠1寸彩色登记照电子版,同《宜昌市夷陵区2023年度引进卫生健康系统急需紧缺人才(第二批次)报名表》(附件2),发送至用人单位指定的报名邮箱,联系人电话详见附件1。报考人员须对提供的信息资料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符合资格条件、信息资料错误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引进资格,后果由其本人承担。报名时填写的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须真实准确,为便于联系,在应聘期内电话保持畅通,号码不得变更。
注:2023年应届毕业生持院校毕业有效证明,国(境)外留学人员须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内高校2023届毕业生须在2023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高校毕业生须在2023年7月31日前取得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书。
5.资格审查及其他:资格审查由用人单位负责,严格按公告中明确的条件,对报考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在考试前,报考人员须携相关资料原件,由用人单位进行资格复审。区卫健局对审查情况进行把关。审查结果通过电话、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
(三)考试安排
1.考试方式:本次人才引进原则上只进行面试,资格审查通过的人员拥有考试资格。若报考人数较多,用人单位可根据行业、专业、引进岗位特点和报名情况,按照“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采取笔试、技能测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各岗位引进人数不低于1:3,不高于1:10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笔试、技能测试、实际操作等考核成绩不带入面试,不与面试成绩合成总成绩。
2.考试组织:考试工作由区委人才办审批同意后,区卫健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引进岗位职数与报名人数须达到1:3的比例,报名人数不足规定比例的,经审批同意后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职称人员、博士研究生或高级职称人员,经审批同意后可按1:1的比例,未达到相应比例的,核减或取消岗位引进职数。考试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由用人单位采取单位网站发布公告,或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考生。若参加考试人员均达不到需求标准的,经考官集体合议后,可取消该岗位引进计划。考试工作原则上于2023年6月10日前完成。考试结果通过夷陵区人民政府官网、夷陵党建网对外发布。
3.考试要求。考生须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缺证件者以及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的考生,均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四)体检与考察
1.体检。根据每个岗位的面试结果排名先后顺序,按1:1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工作由区委人才办统筹,区卫健局和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体检在指定的医院或机构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有行业要求的,按行业要求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体检不合格的取消引进资格。
2.考察。考察工作由区委人才办负责统筹,区卫健局和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重点考察应聘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复审其报考资格及相关证书原件,对学历学位进行查询验证,填写《宜昌市夷陵区人才引进审批表》。考察不合格的取消引进资格。
3.递补。考生自愿放弃、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经区卫健局报区委人才办审批同意后,可根据需要确定是否递补。若递补,则从参加该岗位面试的人员中按面试结果排名先后顺序依次递补;若不递补,则相应核减或取消岗位引进职数。
4.体检、考察的时间和地点由用人单位另行通知。
(五)审批与公示
1.审批。考察结束后,由区卫健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引进人员,经区委人才办研究审核后,报请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公示。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对拟引进人员名单在夷陵区人民政府官网、夷陵党建网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六)办理聘用手续
1.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由区卫健局报区委人才办、区人社局审核备案,下发聘用通知书,用人单位与引进人员签订《宜昌市夷陵区事业单位引进人员最低服务期限协议书》和聘用合同,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聘用等手续,实行岗位管理。公示中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证属实的,不予聘用。公示中反映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引进人员自接到聘用通知2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不再递补。
2.引进人员聘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按宜人社规〔2012〕1号文件执行。试用期满由用人单位及区卫健局对引进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区委人才办、区人社局。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办理转正手续,明确岗位等级,按所聘岗位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的薪酬待遇;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四、政策待遇
(一)优先评聘职称。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符合工龄连续计算政策的可连续计算工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人才专岗”“人才过渡岗”职称评聘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专业技术职称。
(二)惠享人才政策。符合《关于印发优化人才生态加快人才集聚有关文件的通知》(宜办发〔2021〕21号)和《关于印发支持夷陵人才发展新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宜夷办发〔2022〕2号)文件规定条件,认定为A-F类人才的,享受相应的生活补贴、租房补贴、购房补贴等人才政策。
1.生活补贴。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学历以上人才,3年内发放15至20万元生活补贴,第4年、第5年每年发放5万元生活补贴(咨询电话:0717-7201509)。
2.租房补贴。新引进在我区首次就业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3年内可按2万元/年、9600元/年、6000元/年的标准领取租房补贴(咨询电话:0717-7819915)。
3.购房补贴。新引进在我区首次就业硕士研究生、本科生,2年内在我区购买人才房,符合条件的分别一次性发放6万元、5万元的“购房首付款补贴券”。新引进在我区首次就业的博士研究生,3年内在我区购买人才房,符合条件的可一次性发放20万元“购房首付款补贴券”(咨询电话:0717-7200536)。
(三)重点跟踪培养。纳入组织人事部门重点跟踪考察培养。
五、其他事项
(一)严格执行公开招聘工作的各项纪律和要求,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规定的考生和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2017〕第35号)处理。
(二)本公告中有关政策口径及未尽事宜,由区委人才办会同区人社局负责解释。《宜昌市夷陵区2023年度引进卫生健康系统急需紧缺人才(第二批次)岗位需求目录》中所列内容,由区卫健局和用人单位负责解释。
(三)本次人才引进不收取任何考试相关费用,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咨询电话:0717—7837728(区卫健局政工人事股)
0717—7201512(区人社局事管股)
0717—7823609(区委人才办)
监督电话:0717—7834212(区委组织部干监股)
中共宜昌市夷陵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宜昌市夷陵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5月12日
文章来源:http://www.10.gov.cn/content-638-5486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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